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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00699.HK):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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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与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应勤勉履职,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提供必要条件,相关部门须配合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一名具备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可连任。委员资格丧失时自动退出,董事会应及时补足。下设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审计委员会职责包括:审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建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财务负责人;审议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及重大差错更正;监督内外部审计工作;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推动内控缺陷整改;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机构关系;确保员工举报渠道畅通。相关事项须经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表决,独立董事仅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披露年报时同步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触及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披露。董事会未采纳委员会意见的,应披露事项并说明理由。重大事项专项意见依监管要求披露。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自公司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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