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收到二审判决书。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审判决金额为72,769,258.47元,二审判决金额为63,661,172.47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变更第一项为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中建三局工程款及返还质保金共计63,661,172.47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利息;变更第二项为中建三局在该本金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工程款项已按一审结果进行财务处理,二审判决使公司应付账款减少,影响公司净利润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