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职权行使,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依法召开股东会,保障股东权利。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董事会报告;审议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决定注册资本增减;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形式;修改公司章程;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担保事项;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特定情形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包括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总资产30%,或为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提供担保等。相关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出现法定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十条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可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或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会视为出席。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清算;修改公司章程;重大资产处置或担保;股权激励计划等。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