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提名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至少一名成员为不同性别。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由委员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遴选并审核候选人,提出建议;每年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协助编制董事会技能表;物色合格董事人选;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就董事委任、重选及继任计划提出建议;支持董事会绩效评估;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就董事提名或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建议的,应在决议中记载理由并披露。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替代人选。
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支持现场或通讯形式。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