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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黄金(06693.HK):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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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章程)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2025年10月31日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修订并生效,原章程自动失效。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00,411,178元,总股本为1,900,411,178股,其中A股1,663,911,378股,H股236,499,800股。公司住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四道湾子镇富民村,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采选、购销;对采矿业及其他国家允许投资的行业的投资与管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公司股票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H股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或存管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职权包括决定经营方针、选举董事、审议财务方案、利润分配、增资减资、合并分立、修改章程等。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设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设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成员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

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进行,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上交所网站、联交所披露易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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