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本公司就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要求收取法院申请之进展)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对本公告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因本公告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新華通訊頻媒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09)谨此通报有关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要求及法院申请的最新进展。相关内容提述:(a)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之公告,涉及要求人士提出的要求;(b)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通函;(c)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之公告,涉及股东特别大会延期;(d) 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发布的公告,涉及要求人士向法院之申请。除非另有定义,本公告所用词汇与上述公告中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通报,香港高等法院已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审理该传票。经听取各方陈述,法院拒绝向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发出任何临时禁令,并下令将该传票延期至另行确定日期进行实质辩论。
本公司正就该传票向其法律顾问征询意见,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护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将依照上市规则,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新華通訊頻媒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劳国康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即劳国康先生及张建华先生;三名非执行董事,即王冠女士、陈云女士及方敏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王琪先生、邱伯瑜先生及梁雅达先生。
香港,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