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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金租(01606.HK):独立非执行董事资格核准、董事会委员会成员变动及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条、第3.25条及第3.27A条之规定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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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独立非执行董事资格核准、董事会委员会成员变动及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条、第3.25条及第3.27A条之规定)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对本公告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产生或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宣布,刘思芹女士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已获悉深圳金融监管局批准刘女士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其委任自2025年10月30日起生效,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刘女士已确认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关于独立性的各项规定,与本公司、附属公司及核心关连人士无财务或其他权益关系,且无影响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

董事会决议委任刘女士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席、提名委员会主席、审计委员会成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及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任期自2025年10月30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自2025年10月30日起,董事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包括两名执行董事、两名非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大部分成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成员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据此,本公司已重新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条、第3.25条及第3.27A条的相关规定。

承董事会命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公司秘书 刘毅
中国深圳 2025年10月31日

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马红女士及靳涛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张克升先生及张传红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民先生、王贵国先生及刘思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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