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市国控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绍兴市国控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绍兴国控通过绍兴市国资委以股权出资方式取得绍兴国资运营100%股权,进而通过绍兴国资运营及其控股的黄酒集团间接控制古越龙山30%以上股份。本次收购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变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具备主体资格,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收购已履行必要程序,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信息披露存在滞后,但已进行内部整改。收购人及相关人员在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除董事徐海军少量买卖古越龙山股票外,无其他证券交易行为,且其已承诺不知悉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