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生效后公司两日内披露。若辞职导致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原董事须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离职;未及时改选的,原董事继续履职。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依劳动合同执行。离职人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公司文件及事务清单。离职后两年内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及期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不超过25%。执行职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董事会可对未履约行为追责,相关人员可申请复核。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