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就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收购为中车株洲所将其持有的时代新材251,418,735股股份(占总股本27.00%)无偿划转至中国中车,并由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时代新材22.69%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中国中车行使。本次划转后,中国中车将合计拥有时代新材49.69%表决权,控股股东变更为中国中车,实际控制人仍为中车集团,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相关程序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等必要步骤,尚需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及上交所合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