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曙光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规范相关人员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须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离职人员须办理交接,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职期间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25%。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