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30日董事会修订),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升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制定,适用于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如董事会决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诉讼、业绩预告等)。定期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重大事件发生或触及披露时点,公司应立即披露。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的,也需履行披露义务。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信息披露日常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对外报送信息管控等。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登记备案,严禁内幕交易。
制度明确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适用于董事、高管、子公司负责人等,差错情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导致重大错误。公司可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措施。
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法定披露冲突或误导投资者。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经审批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并做好登记备案。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监管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