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30日董事会修订),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等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明确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变相改变用途。
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实行三方监管协议制度,公司应在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署协议并公告。资金使用须符合披露用途,改变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需及时披露。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额度和期限须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或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并充分披露。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置换或节余资金使用均需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公告。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使用依金额大小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须每半年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保荐机构每半年进行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