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适用对象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不足三分之一等情况时,原董事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离职人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涉及重大事项可启动离任审计。离职后仍需履行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公开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豁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职期间及期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25%。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