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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新能(01108.HK):海外监管公告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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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相关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平稳运营。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影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独立董事构成合规性,原董事须继续履职至新任人选就职。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生效,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的,董事可要求赔偿。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当日生效。

离职人员须在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任职期间持有的公司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并签署离职确认书。离职后应诚信处理未尽事宜,保守商业秘密,履行不竞争义务,并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自实际离任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或新增公司股份。

离职人员须继续履行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未履行完毕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公司有权督促履行并要求违约赔偿。因职务行为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离职后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发现离职人员存在未履约、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况,董事会将审议追责方案,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相关人可于收到通知15日内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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