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所募集的资金监管,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得混用。公司应在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内容包括专户信息、银行对账单提供、大额支取通知机制、查询权限及违约责任等。
公司应按发行文件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若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况,需重新论证并披露。项目延期须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原因及保障措施。
禁止将募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使用。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发表意见;用于非募投项目则视同变更用途。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使用亦需履行相应程序,占比超10%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属重大事项,须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变更后资金应投向主营业务,确保效益与风险可控。
公司须每半年核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披露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出具鉴证报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