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障股东及利益相关方权益。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报告按规定审计,披露时间分别为每年4月、8月、10月及次年4月前。临时报告针对重大事件,如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债务违约、董事变动、诉讼仲裁等,须在触发时点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公司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确保境内外投资者同步获知信息。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属内幕信息,知情者须保密,严禁内幕交易。公司网站及媒体信息发布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组织与协调,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高管须对定期报告签署确认意见,若有异议应书面说明并披露。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规范与投资者、媒体的沟通,防止选择性披露。
制度明确未公开信息保密责任,涵盖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及中介机构等知情人员。如信息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公司须立即披露。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