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旨在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提升决策科学性与治理水平。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或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1名,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情况。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需2/3以上成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会议记录及决议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至少10年。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