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需记载理由并披露。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决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至少10年。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