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须予披露的交易 - 购买物业)
興利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0114)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交易時段結束後),通過其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興利物業有限公司(買方)與Dipende Limited(賣方)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同意以港幣81,500,000元收購位於香港舊山頂道23號帝景園2座18樓B室及LG4層第6號停車位之物業。
該物業現由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HMPL根據租賃協議向賣方租用,作為執行董事張曾基博士之居住用途,租金每月約港幣126,000元,租期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根據服務合約,張博士應得酬金中相當於租金之部分將以提供物業居住方式抵銷。
代價由買方以內部資金及外部融資支付,支付方式包括: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首期訂金港幣4,075,000元;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支付第二筆訂金港幣4,075,000元;餘額港幣73,350,000元於交割時支付。賣方將於完成必要手續後向買方提供相當於代價4.25%(即港幣3,463,750元)之現金回贈,用於抵扣交割時應付餘額。
正式買賣合約預計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或之前簽訂,交割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或之前完成。
賣方為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之全資附屬公司,屬獨立第三方。董事認為交易條款屬公平合理,符合一般商業條款及公司與股東整體利益。
由於相關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均低於25%,本次交易構成須予披露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之申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通函及股東批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