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信用账户内的股份。相关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被立案调查期间等情形下不得转让股份。禁止买卖股份的期间包括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或5日内、重大事件披露前等。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持股不足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须在买卖前申报计划,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过程中需持续披露进展。股份变动后2个交易日内须报告并披露。违反规定将追究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