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会分年度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提议或自行召集。会议召集需遵守法定程序,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提案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须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会议通知应提前20日(年度)或15日(临时)公告。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决议分为普通和特别决议,分别需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解释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