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自2025年10月29日起生效,经董事会于当日会议采纳。提名委员会(“提委会”)由董事会于2020年11月19日决议设立,隶属董事会管辖。
提委会成员不少于三名,过半数须为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独立性要求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及主席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公司秘书或其代表担任提委会秘书,亦可另行委任具备合适资格人士为秘书。董事会可独立决议撤回成员或秘书任命,或增补成员。成员不得自行委任代理人出席会议或履职。会议程序受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中董事会会议规定约束。
召开提委会会议须提前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全体成员同意除外。通知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及相关文件。会议可亲身、电话或视像形式举行,法定人数为两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或提委会成员可提议额外召开。
决议须获多数出席成员通过;若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主席享有决定性一票。
提委会权限包括:制定董事提名政策;委派下属委员会或个别成员处理事务;向员工索取所需资料并获得合作;聘请外部法律或专业顾问;邀请专业人士列席会议。委员会应获充足资源履行职能。
主要职责包括:每年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协助编制董事会技能表,提出治理建议;物色合格董事人选并提供意见;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就董事委任、重选及继任计划(尤其主席及行政总裁)向董事会建议;支持董事会绩效评估;检讨董事投入时间;推动多元化政策制定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履行董事会、章程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提委会主席负责制定会议议程,在秘书协助下确保成员获取充分信息。秘书须记录会议详情,包括讨论事项、决议、关注点及不同意见,并及时分发草稿及终稿供成员审阅。提委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决策或建议。
提委会主席或成员应出席公司周年股东大会,回应股东关于委员会活动与职责的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