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资金可滚动使用。投资范围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或以证券投资为目的。该事项已于2025年10月29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已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选择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加强投后跟踪、接受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监督等。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旨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