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旨在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规范董事会及内部机构运作程序。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包括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执行董事一至数人,其中独立董事占比超过三分之一,且至少一名具备会计专业资格或财务管理专长。
董事会依法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审批财务预算、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职权。部分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涉及固定资产处置超过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价值33%时,须经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可行使一定权限内的交易决策权,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等,具体标准依据资产总额、成交金额、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指标确定,并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审批权限。
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可在董事长认为必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等情况下召开。会议以现场方式为主,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情况、审议议题、发言要点、表决结果等内容,与会董事须签字确认。决议信息应及时披露,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