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核心内容摘要:
为规范运作及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且与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间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须具备董事任职资格、独立性、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及良好个人品德。不得任职情形包括:在公司或关联企业任职者及其亲属;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及其亲属;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者及其亲属;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等服务的人员;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者;近三年受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公开谴责者等。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任期与董事相同,连任不得超过六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他人,应予撤换。辞职或被免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不足法定要求时,须在60日内补选。
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承诺变更、收购事项等发表意见,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征集股东权利等,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并设立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并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须制作工作记录,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公司应提供履职所需资料与支持,承担其履职费用,并给予适当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