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3.10B条刊发海外监管公告,载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供投资者参考。
该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独立董事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连任不得超过六年。每名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出任超过六家香港上市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须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相关工作经验,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培训,并符合独立性要求。存在特定情形者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包括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单位任职、提供中介服务、持股超1%或前十大股东中的自然人等。
公司董事会、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两人以上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有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等,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须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对关联交易、承诺变更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和知情权保障。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