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成立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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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能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股份于香港(股份代号:1730)及新加坡(股份代号:41O)上市,就此前于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发布的有关成立合资企业之公告作出后续披露。
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合资公司A、合资公司B、合资伙伴B、该物业的卖方及THK签订了一份契据。据此,各方同意立即撤销该物业卖方已向合资公司B授予的该物业购买选择权。该撤销系因新加坡共和国法院下达命令,禁止该物业卖方及THK因家庭纠纷处置或处理该物业。
撤销后,合资公司A代表合资公司B向该物业卖方支付的1,740,000新加坡元,将于契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后全额退还。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因购买选择权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损失、费用、补偿或其他事宜向其他方提出任何索偿或要求。因此,该物业的购买将不再进行。
本公告由董事会授权,执行主席及集团董事总经理林隆田签署。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林隆田先生及林美珠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嘉樑先生、洪宝祥先生及林建通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