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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06031.HK):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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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为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过半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席1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会议,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薪酬政策与方案;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并提出建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聘任或解聘建议;评估董事工作情况,提出更换、重新委任或继任建议;制定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披露进展;审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权益条件;确保董事不参与自身薪酬决定;审核执行董事及高管离职赔偿是否合理合规;审议服务合约及股份计划事项;考虑同类公司薪酬水平及岗位职责等。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相关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书面报告董事会。

本细则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细则自动失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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