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滴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委员不再担任董事或不符合独立性要求时,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应依规补足人数。
第六条 委员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辞职报告应说明原因及需关注事项。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时,辞职委员在新委员就任前应继续履职。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审查董事会架构、人数、组成及资质;确定合适董事人选并提出建议;审查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评估独立董事任职数量及时间投入;制定并维持董事提名及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检查非执行董事时间投入;就董事委任、重委及继任计划提出建议;承担董事会授权及其他《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出现董事会认为必要、主席认为必要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情况时,主席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签发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通过后,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修改由董事会批准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