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滥用、泄露及内幕交易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工作,董秘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资产抵押或出售、重大诉讼、股权结构变化、分配股利、减资、合并、分立、破产等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因职务或业务关系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因亲属、业务往来等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重大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需分阶段报送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情况自查,发现违规行为应追究责任,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管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