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为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重大信息包括:定期报告、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重大交易(如资产买卖、对外投资、担保、债权债务重组等)、关联交易、诉讼仲裁、募集资金变更、业绩预告、利润分配、股票异常波动、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破产清算等事项。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均需报告;其他交易达到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或成交金额等特定比例标准的也需报告。
关联交易方面,与关联自然人金额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的,应及时报告。重大诉讼涉案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或超1,000万元的须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发生变更或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时,应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判断是否需披露,并提请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明确董事、高管、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为第一责任人,须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及时上报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