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德润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德润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德润控股由潘龙泉持股100%,认购泉峰汽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25,575,447股股票,发行后持股比例为7.00%。本次收购前,潘龙泉通过泉峰精密和泉峰中国投资合计控制公司40.25%股份;收购完成后,德润控股、泉峰精密和泉峰中国投资合计持有公司44.44%股份,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德润控股承诺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德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已履行必要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已按规定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