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资源或义务转移行为,涵盖资产买卖、投资、财务资助、担保、租赁、共同投资等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依据《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界定,涵盖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管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等。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须回避。关联交易依金额和比例分级管理: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须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履行董事会程序;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须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联交所上市规则》下,关连交易分为完全豁免、部分豁免和非豁免三类,依资产、收益、代价等比率及总代价确定披露与审批要求。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须明确定价基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或向董事、高管提供借款;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须提供反担保。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决策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