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资金占用,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如通过关联交易形成)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无对价提供资金等)。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做到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不得为董事、高管、控股股东等提供财务资助。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禁止以下行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拆借资金(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同比例出资除外);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代偿债务等。
关联交易须按上市地规则及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及时结算,防止非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购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人项目、股权或资产前,须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未解决前不得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负有防止资金占用的法定义务。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并报告资金往来情况。财务部发现非正常占用应及时报告。独立董事应每季度了解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非现金资产清偿。以资抵债需经评估、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注册会计师应在年度审计时对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予公告。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严重者依法追责。控股股东等违规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催还并举报,必要时诉讼索赔。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解释权归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