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完善治理结构,公司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选可连任。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时自动丧失资格,董事会应在三个月内补足人数。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分管项目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项目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负责人。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提出建议;对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经营战略如产品、市场、研发、人才等方面提出建议;检查相关事项实施情况;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需在决议中说明理由并披露。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提前三日通知。会议由主席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或监管认可的其他方式,可采用视频、电话等形式召开。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十年。参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披露不得泄露会议信息。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