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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06865.HK):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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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完善治理结构,公司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选可连任。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时自动丧失资格,董事会应在三个月内补足人数。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分管项目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项目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负责人。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提出建议;对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经营战略如产品、市场、研发、人才等方面提出建议;检查相关事项实施情况;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需在决议中说明理由并披露。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提前三日通知。会议由主席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或监管认可的其他方式,可采用视频、电话等形式召开。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十年。参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披露不得泄露会议信息。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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