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合规与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制度及机构设置;监督评价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评估重大决策风险及解决方案;审议合规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制定企业管治政策;检讨董事及高管培训、操守准则;监察公司遵守上市规则情况等。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可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通讯方式召开,形成决议及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