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就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该意见书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9月5日出具的审核问询函进行回复。经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有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核查方式包括查阅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以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网站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对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目的,不得他用。意见书由经办律师栾建海、刘玉新及负责人孔鑫签署,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