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上市委员会对上市规则第13.24条之决定;及(2)覆核之权利)
遠東控股國際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接獲聯交所函件,通知上市委員會決定維持上市科根據上市規則第6.01(3)條對本公司股份暫停買賣的決定。上市委員會認為,本公司未能維持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規定的足夠營運水平及擁有足夠價值的資產支持其營運,以確保股份繼續上市。
物業投資業務為本公司主要業務,惟長期以被動方式經營,依賴物業代理處理租賃,缺乏明確策略提升租金收益,且未提供增值服務。該業務規模細小,員工稀少,近年收入微薄,無法覆蓋融資成本,持續錄得分部虧損。儘管聲稱業務有復甦跡象,但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租金收入仍呈下降,且預計二零二六財政年度收入仍不足以覆蓋融資成本。擬出售物業因售價不利未能落實,新收購計劃亦無具體詳情。
本公司建議收購酒店經營及物業相關服務業務,惟該等計劃仍處初步階段,未簽訂具約束力協議,資金安排及執行時間表均不確定,且與現有業務性質差異大,缺乏相關管理經驗。
根據上市規則第13.24(2)條,基金及證券投資收益不計入業務收入。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總資產為771,900,000港元,主要為物業投資組合,現金僅600,000港元。雖透過供股償還部分貸款,惟仍有到期貸款需展期,其他貸款擬轉換為股本,惟計劃尚屬初步,需額外集資。
上市委員會認為本公司業務缺乏實質、可行性及可持續性,資產亦不足支持持續營運。
本公司有權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或之前向上市覆核委員會申請覆核。目前正審視決定並考慮是否提出覆核。股東應留意覆核結果不確定,並可尋求專業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