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东方证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摘要如下:
审计委员会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设立,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督财务、内控及审计工作,促进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非执行董事组成,过半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一名具备会计专业背景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外部审计机构前任合伙人在两年内不得任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会议。
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及高管履职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会提案;对违规人员提起诉讼;提议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审计机构独立性与执业行为;审阅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组织内外部审计协调;审查会计政策及管理层回应审计问题;建立员工匿名举报机制。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可采用通讯表决。会议记录须载明独立董事意见,并由委员签名确认。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原规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