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百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规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机构,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且至少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负责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涉及财务报告、聘任审计机构、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须经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委员会应监督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可提议召开股东会或提出提案。年报审计中,委员会需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阅财务报表并形成意见。制度还明确了会议规则、回避原则及履职披露要求。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