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百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规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并建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变动需按程序补足。主要职责包括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应披露理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会议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参会委员签名,资料保存不少于10年。委员及列席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