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北高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募集资金须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变相改变用途。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募投项目变更、超募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由保荐人发表意见。公司应定期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监督。节余资金、超募资金使用需履行相应程序。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