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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01513.HK):海外监管公告-独立董事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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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独立董事制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独立董事制度》,自2025年10月23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该制度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且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需具备法律、经济、会计等相关领域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原则上最多可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职。公司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可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董事相同,连任不超过六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辞职报告在补选后生效。

独立董事享有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等。涉及关联交易、承诺变更、收购事项等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须对重大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并在年报中披露履职情况。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其知情权和工作时间,承担其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并给予适当津贴。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须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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