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联交所对星宇(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2346)两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联交所对已除牌公司星宇(控股)有限公司两名前董事吕庆星及吕竹风作出纪律行动,发表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并予以谴责。若二人继续留任董事会,将损害投资者权益。
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吕庆星向贷款人借款13次,总额约4,900万元人民币,其促使宁德市星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款项几乎全部支付予吕庆星,仅200万元支付予吕竹风后转给附属公司,无证据显示资金用于集团业务。公司上市时,相关贷款大部分未偿还,构成重大财务负债。
筹备上市期间,二人未向保荐人或其他董事披露该贷款,导致招股章程财务资料严重失实、不完整或具误导性。截至2020年8月,贷款仍未清偿,吕庆星促使附属公司以其物业为3,7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内含公司生产设施及其他重大资产。二人知悉并参与抵押安排,但未向其他董事披露。
有关抵押构成主要及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及十四A章的公告、通函、独立股东批准及独立财务顾问规定,但公司未履行,且未咨询合规顾问意见。
吕庆星为公司创办人、控股股东及非执行董事,兼任附属公司主席;吕竹风为其子,时任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兼主席,并任附属公司总经理。二人未避免利益冲突,未以公司整体利益行事,亦未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二人未就违规事项抗辩,同意接受制裁。上市委员会裁定其违反《上市规则》第3.08条、第3.09B(2)条及第3A.05条,行为等同故意或持续未能履行责任。上述制裁仅适用于该二人,不涉及公司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