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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油化工股份(00338.HK):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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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于2012年3月29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10月22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修订。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遴选、审核、任职资格审查及任免建议,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委员会至少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召集人)1名,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任;若不再担任董事,则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董事会依规补选。日常办事机构设于董事会秘书室,协助处理具体事务。

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董事及高管选任标准与程序;评估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编制董事会技能表;物色并提名董事候选人;审查董事及高管人选资格;提出董事委任、重委及继任计划建议;审核独立董事独立性及任职资格;考察经理层人选;搜寻内外部人才;评估董事会及董事履职情况;行使董事会及监管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

会议由主任召集,应提前3日通知。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会议记录及决议须载明回避情况,参会委员签名确认,资料保存不少于10年。会议议案及决议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与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相关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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