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和股东权益。制度适用范围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解任、任期届满离任等情形,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离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董事离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原董事须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离职人员须办妥工作交接,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公开承诺,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及期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