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旨在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制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
制度明确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发行证券相关的公告文件。公司应在规定时限内披露定期报告,预计业绩出现重大变动的,需在会计年度或半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重大事件发生时,公司应立即披露,涵盖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重大诉讼、董事高管变动、股东持股变化等情形。
公司设立董事局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局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承担首要责任。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制度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方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及时告知公司重大事项。
制度强调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并确保H股信息披露与A股同步。对于违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包括内部处分及赔偿要求。本制度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2022年版本同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