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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之光: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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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就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9日决议召开,并于9月30日发布会议公告。会议于2025年10月15日14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同时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10月14日15:00至10月15日15:00。会议由董事长张发饶主持,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30,866,1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78%,无网络投票参与者。会议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和弃权均为0,议案获有效通过。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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