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金沙中國有限公司(「本公司」)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根據董事會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決議案成立,其職權範圍書經董事會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修訂及批准。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主要宗旨為協助董事會履行對本集團環境、社會及管治議題、策略及匯報的監管職責。委員會由至少三名董事組成,其中至少一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成員由董事會委任及可隨時撤換,主席由董事會指定或由成員多數票選出。
委員會可成立小組委員會並授權。會議由委員會決定需要時召開,法定人數為兩名成員,決議以多數票通過,主席在票數相等時可投決定票。成員可委任代表出席及表決。會議應發出合理通知,議程及文件至少於會議前三天送交成員。書面決議案經全體成員或替任人簽署具同等效力。會議記錄由公司秘書保存並適時發送成員。
委員會職責包括監督本集團環境、社會及管治策略、方針、目標、風險管理、匯報及政策實施;審閱環境及社會表現,並可進行調查及索取資料;審閱並建議年度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編製符合上市規則要求的相關報告;每年審閱職權範圍書及自身表現;定期向董事會匯報決議或建議;在必要時進行其他合規活動。
委員會獲提供充足資源,可於公司承擔費用下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並有權延攬或終止獨立顧問。委員會可要求集團職員、僱員或外聘顧問出席會議。委員會可建議對職權範圍書的修訂供董事會審批。
